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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燕

     陆燕律师,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曾任太仓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现为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并担任太仓市总工会等多家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自2001年从事律师工作以来,组织办理和经办了数以千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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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

作者: 来源: 添加于:2011/5/23 0:00:00 【返回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


为了贯彻《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讨论决定,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颁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集中进行了修改。
第六条改为“……书面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停止销售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产品。”
第十二条改为“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9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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