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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燕

     陆燕律师,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曾任太仓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现为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并担任太仓市总工会等多家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自2001年从事律师工作以来,组织办理和经办了数以千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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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环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曹某、南京海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经营秘密纠纷案

作者: 来源: 添加于:2011/8/5 0:00:00 【返回

基本案情:原告南京环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正公司)成立于2004年2月,主要业务是为国内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香港地区或中国境外注册成立当地公司提供代理服务,并通过提供秘书服务的方式保证维持该公司在法律上的存续。被告曹某系环正公司业务员,担任副经理职务,后于2009年9月辞职。在辞职之前的2009年7月,曹某与其妻共同开办了被告南京海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阔公司),与原告从事相同的业务。2009年10月,原告发现其积累的许多客户的秘书被更换,并有客户向原告反映两被告要求其更换秘书。原告经调查后发现,曹某离职前取得并使用了原告的客户信息档案,促使客户更换秘书并收取客户钱款,为海阔公司牟取不当利益;海阔公司利用曹某披露的客户信息抢占原告客户。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致使其遭受巨大经济和声誉损失,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出具书面道歉书消除影响,共同赔偿损失30万元等。

法院认为:原告环正公司主张的客户信息不仅包括客户名称、地址,还包括客户的具体联系人、联系电话、特定的需求等,这些信息是原告从众多外贸企业中通过联系、沟通、筛选后固定下来的,为此付出了相当的努力,该信息并不为所属领域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原告为防止客户信息泄露,不仅指定专人保管客户档案,而且与业务员都签订了保密协议。因此,其主张的涉案客户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构成法律所保护的商业秘密。被告曹某作为原告的业务员有接触涉案客户信息的条件,其明知涉案客户为原告开发的客户,却违反保密约定向海阔公司披露、使用该客户信息。被告海阔公司作为曹某夫妻开办的公司明知该客户信息为原告所有,仍获取和使用该信息,抢占原告的客户,两被告共同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据此判决,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涉案客户信息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直至该信息已为公众所知悉时止,并出具书面道歉函,消除影响,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万元。

点评:实践中,因职工跳槽引发的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时有发生,不仅给企业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而且不利于诚实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该案的判决,对跳槽职工违反保密约定,擅自使用原企业商业信息,抢夺原企业客户的行为予以法律制裁,不仅维护了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而且对于引导企业加强商业经营信息的规范化管理,防止类似事件发生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来源: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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