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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燕

     陆燕律师,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曾任太仓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现为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并担任太仓市总工会等多家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自2001年从事律师工作以来,组织办理和经办了数以千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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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兵犯侵犯著作权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案

作者: 来源: 添加于:2011/8/5 0:00:00 【返回

基本案情:被告人李兵在明知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以每张2.50元的价格购进侵权音像复制品,按照每张3.50元至4.0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2010年5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在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和燕路211号苏果超市门前出售非法音像制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扣押其欲出售的非法音像制品光碟共计5419张。经南京市版权局鉴定,被告人被查扣的上述光碟均为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及专有出版权人许可、无合法来源、非法复制发行的侵权复制品。后根据被告人的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在其暂住地南京市玄武区黄家圩156-1-108号查获光碟1589张,其中1222张光碟经南京市版权局鉴定确认为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及专有出版权人许可、无合法来源、非法复制发行的侵权复制品;其余367张光碟经南京市公安局下关分局鉴定确认为淫秽物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兵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电影、电视作品,情节特别严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出售侵权复制品和淫秽物品的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主动交代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0元。

二审经审理后查明的被告人犯侵犯著作权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与原审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一致。针对被告人上诉提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定性错误,应当定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上诉意见,二审重点进行了研究后认为,被告人该出售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行为,该行为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同时,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对“发行”含义的规定,“发行”包括销售,因此,其行为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犯罪未遂)的犯罪构成,应当定侵犯著作权罪,同时被告人关于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本案是全国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期间审结的一起典型案件,受到国务院专项行动江苏督查组的高度重视。本案被告人多次因销售盗版和淫秽光盘被行政处罚后,仍不思悔改,继续销售盗版和淫秽光盘,其行为影响极为恶劣。本案中,法院的判决结合刑法和著作权法的规定,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犯罪未遂)。本案对于打击盗版,维护版权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来源: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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