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电话:13862376622
首页 律师风采 公司事务 建筑房地产 金融证券 知识产权 劳动工伤 损害赔偿 婚姻家庭 刑事法规 联系我
律师风采
陆燕

     陆燕律师,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曾任太仓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现为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并担任太仓市总工会等多家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自2001年从事律师工作以来,组织办理和经办了数以千计的......

手机:13862376622
电话:0512-53510868
传真:0512-53510868
邮箱:luyanlaw@163.com
地址:太仓市郑和中路309号太仓发展大厦2号楼1005室
邮编:215400
王喜龙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作者: 来源: 添加于:2011/8/5 0:00:00 【返回

基本案情:2008年12月至2009年8月间,被告人王喜龙与被告人于志华、刘艳等,未经百威、科罗娜、喜力、嘉士伯等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将力波牌啤酒灌装至回收的百威、科罗娜、喜力、嘉士伯四种品牌啤酒酒瓶中,加贴上述品牌啤酒商标标签或加压瓶盖后,冒充上述品牌啤酒销售牟利。其中王喜龙参与生产、销售假冒百威牌啤酒3975件,假冒喜力牌啤酒891件,假冒科罗娜牌啤酒343件,假冒嘉士伯牌啤酒171件,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232930元。于志华、刘艳参与生产、销售假冒科罗娜牌啤酒343件,假冒喜力牌啤酒381件,假冒百威牌啤酒2110件,假冒嘉士伯牌啤酒171件,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13241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喜龙、于志华、刘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其中王喜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两种以上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标识,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系情节特别严重;于志华、刘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系情节严重。据此,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王喜龙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40000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于志华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刘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时也对其他被告人作出了判决。

点评:本案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将力波牌啤酒灌装后,使用百威、喜力等注册商标,冒充上述品牌啤酒销售牟利的行为,构成假冒商标罪。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刑事审判职能,依法遏制侵权、惩处犯罪,体现我国法律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贯做法,为外商企业营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和交易秩序。(来源:江苏法院网)

地址:太仓市郑和中路309号太仓发展大厦2号楼1005室 邮编:215400 电话:0512-53510868 传真:0512-53510868
Copyright ?2011 luyanla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1023157号     网站点击率:206333
本站属公益性法律网站,如我们的转载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之,我们将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