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08年12月至2009年8月间,被告人王喜龙与被告人于志华、刘艳等,未经百威、科罗娜、喜力、嘉士伯等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将力波牌啤酒灌装至回收的百威、科罗娜、喜力、嘉士伯四种品牌啤酒酒瓶中,加贴上述品牌啤酒商标标签或加压瓶盖后,冒充上述品牌啤酒销售牟利。其中王喜龙参与生产、销售假冒百威牌啤酒3975件,假冒喜力牌啤酒891件,假冒科罗娜牌啤酒343件,假冒嘉士伯牌啤酒171件,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232930元。于志华、刘艳参与生产、销售假冒科罗娜牌啤酒343件,假冒喜力牌啤酒381件,假冒百威牌啤酒2110件,假冒嘉士伯牌啤酒171件,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13241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喜龙、于志华、刘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其中王喜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两种以上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标识,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系情节特别严重;于志华、刘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系情节严重。据此,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王喜龙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40000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于志华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刘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时也对其他被告人作出了判决。
点评:本案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将力波牌啤酒灌装后,使用百威、喜力等注册商标,冒充上述品牌啤酒销售牟利的行为,构成假冒商标罪。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刑事审判职能,依法遏制侵权、惩处犯罪,体现我国法律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贯做法,为外商企业营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和交易秩序。(来源: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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