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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陆燕律师,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曾任太仓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现为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并担任太仓市总工会等多家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自2001年从事律师工作以来,组织办理和经办了数以千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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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指纹鉴定能否认定盗窃罪

作者: 来源: 添加于:2011/9/4 0:00:00 【返回

作者: 王国清   长乐市人民检察院


 

仅凭指纹鉴定能否认定盗窃罪

 

案情:

 

2003年5月26日傍晚,某市区某楼某座某室发生盗窃案,失主林某报案称:其回到家中发现房门被撬,清点后发现丢失现金、手机、金器等财物(经鉴定总价值人民币68150元)。公安机关接报后立即对失窃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在被盗现场一卧室的桌面上提取到一枚汗液指印,后将提取的这枚指印输入电脑进行核对,发现与因犯故意伤害罪正在服刑的罪犯邱某的十指指捺印样本基本一致,经鉴定后确定在盗窃现场提取的指印确是邱某的右手中指所留,但邱某始终否认其有到过现场实施盗窃,公安机关经侦查后未发现有目击证人或赃物下落等有价值的线索。

分歧意见:在本案中,盗窃现场虽然遗留有嫌疑人邱某的指印,但嫌疑人邱某始终不承认其有到达现场实施盗窃作案,而失主又没有目击失窃经过,只陈述了失窃事实,也没有目击证人或赃物下落等证据,此时能否仅凭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指印来认定其实施了盗窃作案呢?

第一种意见认为邱某构成盗窃罪。指印鉴定证据无疑是证据之王,鉴定结论足以证明嫌疑人邱某到过失主林某家中现场进行作案,而邱某对于其指纹怎么留在现场的经过拒不交代,是对犯罪事实的规避,其拒不交代犯罪事实不影响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此案中足可认定邱某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邱某不构成盗窃罪。指印鉴定证据虽是证据之王,但它也不是万能的,在实践中应结合刑事证据中关于证据充分性、结论排他性的要求,有条件、分析性地加以采用,此案中除了指纹证据外,既无目击证人,也无赃物下落等证据,单凭被害人的报案与指纹鉴定,显然缺乏证据的充分性,同时证据的结论也不具有排他性,故此案因证据不足不能认定邱某构成盗窃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首先,在证据的充分性方面,本案中据以认定嫌疑人邱某实施了盗窃作案的证据在数量上达不到证据充分的要求。本案中,据以定案的证据有失主的陈述,估价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指印鉴定书。其中失主林某的陈述只能证实他家财物被人盗走的事实;估价鉴定结论书只能证实失窃物品的价值;现场勘查笔录只能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失窃现场提取到了指印;指印鉴定书只能证实嫌疑人邱某曾到达失窃现场并留下指印。上述这些证据只能证实案件基本事实中的犯罪地点和犯罪后果这两个要件,而对于案件中的其他基本事实如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是否是嫌疑人所实施的、犯罪动机、犯罪实施的时间、工具、手段等要件,均无法得到证实。也就是说,本案现有证据只能证实有犯罪行为发生,失主家中的财物被人盗走这一事实,在案发后公安机关没有从邱某处缴获任何赃物、也没有收集到目击证人及赃物下落等有价值的证据,本案尚缺乏嫌疑人邱某的供述或目击者的证言等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邱某遗留在现场的指印只能证实邱某到过盗窃现场,却不能证实邱某何时到达作案现场、有无盗窃作案,以什么手段进行盗窃作案,是单人还是合伙作案,具体盗得什么财物、盗得财物数额大小等一系列问题。

其次,在证明结论的排他性方面,我们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无法推导出一个具有排他性的结论,相反,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所推导出来的结论还存在其他可能性。例如,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我们无法确定:1、嫌疑人邱某的指印是在案发前还是案发时留在失窃现场的?2、嫌疑人邱某的指印是盗窃作案时留下的,还是进门留下指印后因故没有实施盗窃就离开了现场?3、失窃现场只提取到指印一枚,是嫌疑人没到过现场的其他地方,还是其他地方遗留的指印不明显,还是嫌疑人是戴手套作案?4、嫌疑人邱某的辩解是故意规避盗窃犯罪事实,还是虽有到过现场但盗窃事实确实不是其所为,因害怕而做虚假的辩解?5、如果嫌疑人邱某盗窃成立的话,那么邱某共盗得多少财物?据本案失主林某陈述称他家失窃财物,经鉴定后共价值人民币68150元,但此节只有失主的陈述,缺乏其他证据相佐证。如果失主陈述称他家失窃财物,经鉴定后共价值人民币100万元的话,那么我们是不是要对嫌疑人邱某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呢?诸如此类,结论不一而足。总而言之,根据本案现有的证据,我们无法推导出一个具有排他性的结论。

最后,本案的案发现场是私人住宅而非公共场所,嫌疑人与失主又素不相识,嫌疑人又是正在服刑的罪犯,因此从内心确信的角度出发,不能排除嫌疑人邱某有进行该宗盗窃作案的重大嫌疑。但在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能完全、合理地证明邱某确有实施盗窃作案的情况下,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认定邱某有实施该宗盗窃作案,这不仅仅是对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合理运用,也是在惩罚犯罪和保障嫌疑人合法权利并重的刑事司法理念支配下,权衡利弊得失,所作出的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法律选择。

综上,此案中证实犯罪事实的证据既无充分性,推导出的结论也无排他性,指印鉴定证据虽是证据之王,但其不是万能的,在实践中应结合刑事证据中关于证据充分性、结论排他性的要求,有条件、分析性地加以采用,故此案应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认定邱某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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