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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5日,城厢镇东林村村民顾某驾驶摩托车行驶到新港路口时被江苏金陵交运集团第十七物流有限公司一辆货车撞倒,经医院治疗后现已痊愈,要求对方支付医药、护理等费用。但双方多次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顾某来到城厢司法所申请调解。
调解员听取了顾某对案件的描述后,与江苏金陵交运集团第十七物流有限公司取得了联系,经了解,其负责人朱某也想尽快解决此事,只是碍于缺乏法律知识,对相关赔偿条例不了解,担心赔付与标准不符或者超出标准。调解员了解到此情况后将双方约至司法所调解室进行协商,宣读了该案件的法定补偿标准,同时也向双方宣传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知识,双方均表示受益匪浅。由于双方态度较平和,很快达成一致,在调解协议上签下了字,由朱某一次性赔偿顾某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抚慰费合计人民币85079元整。今后无其他纠葛,一次性了结此事,双方均感到满意。 此次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法制观念的淡薄是不可忽视的因素,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融入了相关法律宣传的举措取得了良好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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